濒危动植物种是指濒于灭绝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范围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2和附录3中的全部物种。受各种不利因素影响,许多野生动植物灭绝速度加快,国际上要求保护濒危物种的呼声越来越高,管理越来越严。《*野生动物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为主体的履约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履约管理和执法体制机制。
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1)公约适用范围: 办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野生动植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海上引进、乐器多次跨境转移、标本巡回展览、个人活体动物多次跨境转移。 2)海峡两岸适用范围: 办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野生动植及其产品向的进出口、乐器多次跨境转移、标本巡回展览、个人活体动物多次跨境转移。 3)非公约证书适用范围: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根据规定,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实行禁限管控。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小知识吧。
一:什么情况下能够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根据规定,凡进出口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所限制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批准,应当报经批准,并取得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申报。凡出口含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的中成药的,出口厂商凭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向海关申报。
申请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二 、申请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必须以下条件? 1)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4)符合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办理时间: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比如:鲟鱼子酱 其中的鲟鱼 属于濒危物种,需要办理CITES进出口许可证,国内外都需要分别给到该国出具的CITES证书。 人参提取物/野大豆提取物 / 银杏叶提取物 /莲提取物 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在货物到港前收货人办理物种证明。 濒危证CITES 和 物种证明,办理的时间和资料分别不同,所以我们在进口前会对产品进行预审,这样可以提前发现和处理问题,以免货物到港后因为证件不同影响清关进度。
申报相关资料 三: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需要准备的资料,(根据具体产品进行确认,以下参考) 1)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2)进出口批准文件; 3)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4)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 5)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 6)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7)其他的需要资料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野生物种办理 四:申请资料: 1:单一窗口进行用户名备案,需要提前办理,濒危办审核通过后才可以进行物种证明的申请。 2:准备,物种证明文件(产地证等)。 3:贸易合同/,物种申请表。 4:单一窗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进行填报。 5:系统上传上述正本文件,申请。 6:正本资料递交。 7:审核时间7-10个工作日,如果资料有问题,濒危办会给到补正通知书,按照要求补充资料。 8:机构签字,出具物种。直接系统出具。 拿到”物种证明“ 之后进行进口申报,根据申报要求填制证书号。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书工作日之内。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在通关过程中,应当如何接受海关? 四: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同时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并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在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 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或者在上述海关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无须办理允许进出口明书或者物种证明。
涉及到濒危物种 、 野生物种成分 的产品, 五:进出口濒危物种判断与证书办理 问题汇总 1)怎么证明人工培植? 是否人工培植,根据机构提供的物种合法来源证明来确认。 2)是否人工培植,根据机构提供的物种合法来源证明来确认。 进口的原料或进口的产品含有的成分不在CITES附录中,人工培植和野生来源的,是否都不用办理物种证明了? 根据濒危办2022年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动植物标本的进口和再出口”,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不在本目录范围。如果是野生来源的,并且原产地是中国的,并没有被排除在外。 3)新规下,人工培植的胭脂仙人掌提取物还需要办理物种证明吗? 根据濒危办2022年2号公告条规定,“CITES免管标本的进口、再出口”,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不在本目录范围。 4)非濒危的证明,是否全国通用? 根据濒危办2022年2号公告规定,“如海关对申报为不受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疑问的,企业(个人)应当根据免管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对仍存争议的,海关暂不放行相关进出口商品,凭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实施”,目前濒危办与还在协商非证明的具体格式还在制定中,后续等通知。 5)工培植的野大豆籽提取rgb(20, 74, 81)物使用的话,需要什么证书吗? 根据濒危办2022年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动植物标本的进口和再出口”,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不在本目录范围。 6)根据濒危办2022年2号公告规定“有关进出口企业(个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明确其进出口商品不属于本目录范围。如海关对申报为不受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疑问的,企业(个人)应当根据免管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对仍存争议的,海关暂不放行相关进出口商品,凭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实施”,如果进出口的物种满足第五条的要求,则直接按照不涉及EF条件的编码去报关进出口。
针对跨境进口商品是否需要办理濒危证? 濒危办2022年2号公告针对的是所有进出境的商品,包括了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贸易的商品,只要是符合第五条的规定,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不在本目录范围。
根据濒管办2018年第49号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出口、再出口(包括)《公约》物种及其产品的,以及按照《公约》规定由我国管理机构先核发《公约》允许进出口明书进口(包括)《公约》附录 I 物种及其产品的,应当使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系统1.0版本办理; /cites 其他情形,应当使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系统2.0版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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