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政策
(1)区内企业从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具备必要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
(2)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4、贸易管制政策
(1)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管理。
(2)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研发、加工、制造业务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经批准并满足相关条件后可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等开展研发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
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以在国际国内采购原辅料、包装物料等,经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销往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区内企业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国际转口贸易业务
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通过*三国易手进行交易而非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时,对于*三国而言就是转口贸易。综合保税区依托其保税功能,可以通过交付等形式实现国际转口贸易。。
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业务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区内企业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目前开展维修的业务范围仅公布了批维修产品目录(《 生态环境部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后续目录正在拟定中。
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业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内仓储的保税货物不设储存期限,并且取消了“存储期限**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因此,区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的保税功能,将进口货物存储在综合保税区内,待需实际交付时再出区完税;同时,可以利用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的功能,尽早实现出口货物退税。
我司建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耕保税区物流, 拥有10000平方米的仓库, 简单加工区,以及经验丰富的仓库管理团队。满足客户仓储以及贴唛、包装、简单加工、退运维修的需求。 十多年的保税区进出报关团队, 熟悉保税区报关特点,能娴熟顺利的为客户进出保税区提供报关服务。十多辆不同类型的运输车辆, 满足客户的运输要求。 同时公司还拥有国际货运操作团队, 为处境的企业提供服务。 对于企业有需求保税区的服务,我司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